(2016)吉08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汪兴雨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兴雨,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汪兴雨被执行人:王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兴雨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