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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汪兴雨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兴雨,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汪兴雨被执行人:王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兴雨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1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