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世康与陈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康,陈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65号申请人:罗世康,汉族号码420103196301073212。被执行人:陈博,汉族号码422201198607280816。申请执行人罗世康与被执行人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745400元;2、偿还借款利息(以7万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世康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新动态英语培训学校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2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