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建成与陈雪林、陈跃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成,陈雪林,陈跃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卢元洪,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刘建平,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2652号原告吴建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蔡国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慧敏,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雪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陈跃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46385023T,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荔城路东侧和成天下3号楼81-82号一至三层。负责人王银贤,总经理。被告卢元洪,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475151,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9层。负责人叶元钗,总经理。被告刘建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380481745,住所地仙游县赖店镇海亭岭。法定代表人林元生,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640913361,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101室一楼大堂右侧及九楼。负责人陈伟华,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成诉被告陈雪林、陈跃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卢元洪、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刘建平、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元,减半收取为124元,由原告吴建成承担。审判员 陈碧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常云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