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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林桂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财保9号申请人韦某。法定代理人韦团忠。被申请人林桂发。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林桂发所有的桂B×××××号五菱牌小汽车,并提供兰日彤所有的桂B×××××长安牌小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今后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所有人为林桂发所有的桂B×××××号五菱牌小汽车。二、查封兰日彤所有的桂B×××××长安牌小汽车一辆。扣押(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扣押(查封)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莫亚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巧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