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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范玉超、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范玉超,孙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负责人李东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雷,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玉超。被执行人孙丹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范玉超、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抵押财产难以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