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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存瑞、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武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26号原告王平,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存瑞。被告李文刚,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静,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刚,系李文静兄长。被告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法定代表人:李存瑞,系公司董事长。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明,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佩,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平诉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武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被告李文刚、被告李文静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刚、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路琴,被告武文明的委托代理人王玉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向原告借款230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按月息30‰计算,被告武文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五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0‰计算,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所有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武文明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借款利息应按月息20‰计算。被告武文明辩称:原告与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已达成新的还款保证,应免除武文明的还款责任。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认定与处理;2、被告武文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围绕争执焦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意见:1、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借原告款230万元,月息30‰,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武文明担保的事实,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2、还款保证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要款的事实。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利息不能按30‰计算。被告武文明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证据2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又达成了新的还款保证,应免除武文明的还款责任。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武文明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1、2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武文明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武文明的质证意见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认定。根据原告所举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21日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向原告借款23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30‰,被告武文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未予偿还,并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同年5月20日、同年7月16日给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但仍未按期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0‰计算,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所有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武文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向原告借款230万元,被告武文明提供担保的事实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武文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文明辩解原告与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达成的还款保证是新的还款协议,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环宇公司约定借款利率为30‰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武文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存瑞、李文刚、李文静、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天亮审 判 员  赵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