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金增春代理审判员 叶 丹人民陪审员 武鹏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