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喜飞与张小江、丛晓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飞,张小江,丛晓英,刘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650号原告刘喜飞。被告张小江。被告丛晓英。委托代理人张小江,男,汉族,身份证号:3706021981********,系被告丛晓英丈夫,住荣成市人和镇兴和苑小区。被告刘云。原告刘喜飞与被张小江、丛晓英、刘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云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地址无法确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