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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尚发展与李恒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发展,李恒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34号申请执行人尚发展,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李恒光,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孟州市。(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发展与被执行人李恒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焦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李恒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且已被执行,又经本院调查,暂时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焦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张沛宇审判员  姚万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