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游梅仙与蔡萍萍、郑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梅仙,蔡萍萍,郑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923号原告游梅仙,女,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萍萍,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洪清,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游梅仙诉被告蔡萍萍、郑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游梅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梅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百八十八元,由原告游梅仙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