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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9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