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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282号原告郑某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谷某某,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