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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淑梅与胡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梅,胡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梅。被执行人胡玉敏,户籍住址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迎坤审判员 宋 明 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月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