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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艳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农民。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孔凡良,主任。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应承担债务6000元,已执行0元,未履行债务6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房产和车辆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