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中斌诉罗仕宏、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斌,罗仕宏,付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0524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郭中斌,男,生于1958年7月19日,汉族。被告罗仕宏,男,51岁,汉族。被告付志强,男,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斌诉被告罗仕宏、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中斌未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