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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中斌诉罗仕宏、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斌,罗仕宏,付志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川0524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郭中斌,男,生于1958年7月19日,汉族。被告罗仕宏,男,51岁,汉族。被告付志强,男,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斌诉被告罗仕宏、付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中斌未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