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催10号申请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贾明魁。申请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31876025,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付款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收款人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友源钢材经营部,背书人依次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友源钢材经营部、常德市汇杭叉车设备有限公司、长沙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颖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正亚审 判 员 周 莉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