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2832号原告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3号成筑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王鹏,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之翔,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32号1单元。法定代表人卢良栋,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夏伟,1966年5月9日生,汉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诉贵阳市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夏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胡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