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8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5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