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跃锴诉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锴,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7民初143号原告杨跃锴,现住富裕县。被告宋涛,现住富裕县。原告杨跃锴与被告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跃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跃锴诉称,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的利息70,000.00元。被告宋涛未出庭应诉,未答辩。原告杨跃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年11月24日借条和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宋涛借款70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担保人是徐涛,但没有起诉担保人,并收到现金700,000.00元,利息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月13日起自到6月13日止,利息是70,0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700000.00元,被告应当依法还款;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宋涛未出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了抗辩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椐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4日,被告宋涛向原告杨跃锴借款人民币70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担保人徐涛,并出具了欠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70,000.00元(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应当清偿。当事人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涛给付原告杨跃锴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70,000.00元(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77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保全费2,605.00元,均由被告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丽君代理审判员 何 雪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慧舒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