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140、9141、9143、9145、9146、9149、9152、9154、9156、9157、9160、9168、9170、9171、9172、9175、9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7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140、9141、9143、9145、9146、9149、9152、9154、9156、9157、9160、9168、9170、9171、9172、9175、9179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组织机构代码094029620。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超、张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康路蓝坤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586722544。法定代表人张志锋。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七案中,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十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伟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