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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某、吝某某、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某某,吝某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48号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建业,该联社杏林信用社主任。被告雷某某,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下庙镇简家村二组。被告吝某某,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下庙镇简家村二组。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军民南路信用联社家属楼。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老城街192号-3。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某某、吝某某、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9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孙国强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