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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财保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楼春根与浙江泰利车业有限公司、孙文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楼春根,浙江泰利车业有限公司,孙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财保00062号申请人:楼春根。被申请人:浙江泰利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文彦,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文彦。申请人楼春根与被申请人浙江泰利车业有限公司、孙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柏华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泰利车业有限公司、孙文彦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泰利车业有限公司、孙文彦的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