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关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4月1日被关押,4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关某在桂平市金盛大酒店5812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二小包毒品给李某。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关某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300元,在房间扣押毒品可疑物二小包(净重1.7克),在被告人关某的摩托车扣押毒品可疑物五小包(净重2.4克)、可疑片状毒品三粒(净重0.8克)。经检验,在房间扣押的二小包毒品可疑物和摩托车扣押的五小包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关某的供述,检验鉴定报告、勘验笔录、图、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关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百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周小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