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蔡鹏与孙长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鹏,孙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蔡鹏。被执行人孙长旺。本院在执行蔡鹏与孙长旺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