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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蔡鹏与孙长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鹏,孙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蔡鹏。被执行人孙长旺。本院在执行蔡鹏与孙长旺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