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9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亮与被执行人周宝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亮,周宝仁,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90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宝仁,男。第三人:赵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亮与被执行人周宝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宝仁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周宝仁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亮执行款368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年6月2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志亮的申请,将第三人赵霞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志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5)桦民一初121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