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文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4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汶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杜某与朋友饮酒后,由朋友李勋驾驶车辆粤B×××××行至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世纪城路段,李勋发现前方查车,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于是下车,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被告人杜某见状上车将车开至道路一侧,此时,交警上前抓获杜某。民警对杜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7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当时的特殊情况,被告人杜某为避免车辆拥堵,将车从路中间挪至路边,距离很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