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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许恩桂与郭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恩桂,郭修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458号原告:许恩桂。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修云。原告许恩桂与被告郭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2日,被告郭修云向原告许恩桂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书面约定利息支付及还款时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修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许恩桂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修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