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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4月29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6年4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次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并交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助力车在零陵区某某小区旁的水果一条街寻找盗窃目标,伺机作案。赵某某看见陈某某骑着一辆较新的助力车,便想据为己有。陈某某将自己的助力车停放在零陵区某某小区某栋某单元的楼梯间,被告人赵某某尾随而至,并趁无人之际,持红砖将陈某某助力车的大锁砸开,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助力车的大灯盖拆开,用剪刀将电源线剪断,搭线启动该助力车,将车盗走停放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一民楼的楼梯间,后下落不明。经查,被告人所盗车辆为一台新大洲本田牌助力车。经委托永州市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盗助力车的价格为234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23日被被害人等扭送归案;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助力车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不起诉决定书、收据、被盗助力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钟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格为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情节有:归案后,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谢亦鹃人民陪审员  唐朝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玉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