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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宋小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109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秦二中,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小旦,男。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平国监字(2016)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经合议庭审查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裁定如下: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6)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国土监字(2016)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