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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王飞、陈维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军,王飞,陈维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财保44号申请人王学军,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王飞,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申请人陈维亚,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申请人王学军与被申请人王飞、陈维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维亚位于广平县北平苑小区二期一号楼五单元2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58)(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维亚位于广平县北平苑小区二期一号楼五单元2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05××58)(保全价值100000);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素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