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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8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邱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邱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8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二工业区B区第8栋。法定代表人郑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涛,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 忠审判员 刘付伟贤审判员 袁 劲 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炉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