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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孙立荣与王广杰、梁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荣,王广杰,梁明霞,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928号原告孙立荣。被告王广杰。被告梁明霞。被告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界碑村。法定代表人梁淑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荣与被告王广杰、梁明霞、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王广杰、梁明霞、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