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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邓和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35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邓某,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3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从轻情节。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 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恩 建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芷(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