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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岢岚县鲁忻蔬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岢岚县鲁忻蔬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省岢岚县鲁忻蔬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增社,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岢岚县鲁忻蔬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德清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