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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申请执行米金喜、王秀珍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米金喜,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被执行人米金喜。被执行人王秀珍。我院受理的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申请执行米金喜、王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来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