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申请执行米金喜、王秀珍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米金喜,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被执行人米金喜。被执行人王秀珍。我院受理的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申请执行米金喜、王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杨文革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来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