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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荆爱华与于玲、刁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爱华,于玲,刁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1647号原告:荆爱华,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郑文圣,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玲,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刁文贵,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于玲之夫。原告荆爱华诉被告于玲、被告刁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爱华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玲、被告刁文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爱华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于玲向原告借取现金100000元,到期日2016年4月底。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于玲、被告刁文贵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玲未提出答辩。被告刁文贵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于玲累计向原告荆爱华借款110000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于玲为原告荆爱华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荆爱华现金壹拾壹万元正(¥110000.元)2016年4月底还清本金借款人:于玲2013年12月3日。”被告于玲与被告刁文贵系夫妻关系,2007年7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于玲与被告刁文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荆爱华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查询、录音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荆爱华与被告于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于玲欠原告荆爱华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荆爱华要求被告于玲偿还借款100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玲与被告刁文贵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于玲、被告刁文贵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玲、被告刁文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荆爱华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于玲、被告刁文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