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潘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王佩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305号原告潘琴,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被告王佩兴,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琴诉被告王佩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1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潘琴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潘琴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