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郯城县红花乡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322执1009号郯城县红花乡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你与刘成杰、刘学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郯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刘成杰、刘学亮支付款项20万元。(2)向刘成杰、刘学亮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收款单位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特此通知联系方式: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承办法官:杨荣文联系电话:0539—7156056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