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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月群与朱莎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群,朱莎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973号原告:张月群。委托代理人:陈锦儿,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莎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28号。代表人:胡静波,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群诉被告朱莎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群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月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