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绍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亭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绍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法定代表人王伟炎,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亭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法定代表人陈仁权。原告上海绍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亭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绍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9,3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46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等人民币3,661元。立执行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金公路5408弄1号201-501室房产早已被委托评估、拍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通知令、查询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