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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国强、曾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曾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曾土军,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被执行人曾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衢开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能力履行债务。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412.5元,执行费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7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黄慧民审 判 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吾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