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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詹志刚、郑华与孙千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志刚,郑华,孙千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814号原告詹志刚。原告郑华。被告孙千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志刚、郑华与被告孙千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志刚、郑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千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志刚、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