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詹志刚、郑华与孙千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志刚,郑华,孙千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814号原告詹志刚。原告郑华。被告孙千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志刚、郑华与被告孙千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志刚、郑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千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志刚、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路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