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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郝春立与陈胜金、济宁市天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胜金,郝春立,济宁市天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春立,居民。委托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宁市天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胜金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胜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胜金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胜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