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凤山与杨青久、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山,杨青久,高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326号原告:李凤山,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久,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高玉杰,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系杨青久妻子)。原告李凤山诉被告杨青久、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青久、高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凤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底,被告方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一直没有偿还。被告高玉杰于2015年11月7日给原告补了一张“欠条”,自2014年底至2015年5月份,被告方陆续从原告处借款,或者通过原告从他人处借款,累计人民币63400元。虽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方均以种种借口推托一直没有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3400元人民币,给付利息8600元。按照银行利率年6%计算从借款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时止的利息。被告杨青久、高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杨青久与高玉杰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3日,杨青久在李凤山处借款12400元,并出具欠条,记载“杨青久欠李凤山12400元,在2015年4月15日之内全部还清。”2015年11月7日,高玉杰出具欠条一张,记载“高玉杰欠李凤山10000元,加利息1000元,元旦还。”2015年4月,因原告帮助被告杨青久在他人处借款20000余元,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杨青久说你把卡给我,我给你把钱打卡里,原告跟被告到镇上邮储银行,杨青久把原告的卡插入取款机,要求原告输入三次密码,后杨青久把卡取走,承诺过几天给钱。2015年5月21日,原告发现自己卡内的30000元钱不见,找到被告杨青久,杨青久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背面注明“李凤山的邮政卡里有三万元,被我使用,在2015年5月22日上午全部还清,如还不上愿付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李凤山的邮政卡在本人不知情况下,被杨青久取走共计3万元,在2015年5月23日之前全部还清,如不还清杨青久愿付一切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杨青久2015年4月13日出具12400元欠条,2015年11月7日高玉杰出具的欠条,2015年5月21日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一份(背面有杨青久签字支取3万元),2015年5月21日杨青久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青久、高玉杰在原告李凤山处借款,于2015年4月13日、2015年11月7日二次出具欠条,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应偿还2015年4月13日借款本金12400元,偿还2015年11月7日借款本金及利息11000元。在2015年4月,被告杨青久未经原告李凤山同意擅自支取了原告李凤山卡内的30000元,但在2015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而原告接受了其支取了30000元的事实,收取了欠条,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杨青久、高玉杰在每次借款时均承诺了还款期限,逾期不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偿还拖欠的欠款本金。由于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应视为双方无利息约定,但在借款到期后仍不还款,应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方请求按照银行利率年6%计算从借款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时止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青久、高玉杰偿还原告李凤山借款本金53400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本金12400元年利6%的利息损失;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起本金30000元年利6%的利息损失;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本金10000元年利6%的利息损失;上述利息损失计算至本判决书执行完毕时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李凤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杨青久、高玉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赵艳江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