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5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公司1与被告上海升利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升利测试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59号原告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程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诗颖,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升利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同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升利测试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斯艾普电子科技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