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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运梅与龚瑞强、令狐克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运梅,龚瑞强,令狐克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朱运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3328。委托代理人梁利、邓海浪。被告龚瑞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232。被告令狐克灿,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123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宝海。委托代理人李国伟,该公司员工。原告朱运梅诉被告龚瑞强、令狐克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运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本院对被告龚瑞强享有的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粤L×××××号小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予以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原告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保单保函:(2016)富惠诉保第105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龚瑞强享有的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粤L×××××号小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60000元。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原告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