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曹贤俊与施升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贤俊,施升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052号原告:曹贤俊。委托代理人:朱金生,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升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贤俊与被告施升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贤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