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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曹贤俊与施升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贤俊,施升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052号原告:曹贤俊。委托代理人:朱金生,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升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贤俊与被告施升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贤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