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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与王娟、内蒙古天誉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王娟,内蒙古天誉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6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志勇,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娟,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娟、内蒙古天誉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红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