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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141号申请人: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永安,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197(1-1)委托代理人:赵长利、XX雨,系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心贵,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XXXXXXXXXXK申请人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规划沧海路南侧、规划京港大道东侧、亳城新河西侧国有土地【亳国用(2014)第009号】使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600万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亳州市文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规划沧海路南侧、规划京港大道东侧、亳城新河西侧国有土地【亳国用(2014)第009号】使用权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魏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