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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0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蒋吉昌、刘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蒋吉昌,刘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0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行长。被执行人蒋吉昌。被执行人刘效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吉昌、刘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群